[水利]11月1日起,海南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发布:2023-09-26 浏览:64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办理取水许可证……近日,我省印发《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11月1日起施行。
9月22日,在《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办法》落实“放管服”精神,明确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规定了省、市、县级水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中的权限,同时规定了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并进一步简化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式,明确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压缩了取水许可审查时限,明晰了相关技术要求。
《办法》明确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级差和倍率。规定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办法》创新实施信用信息监管,细化规定了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责任,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取用水资源应申领取水许可证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可减少取水许可量或者取水许可到期后注销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这样收费
《办法》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取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不足2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需办“两证”
地热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产,如若开发、经营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必须先符合《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公开竞争方式依法取得采矿权,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办理取水许可证。(记者 林鸿晖)
【来源】黄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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